编号:2026第2817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961号之二、(2025)鄂0102执恢961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阳2012001921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09013GB00025F00130011 | 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五里汉城13栋1单元11层1室 | ||
| 2 | 阳国用(商2012)第3737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09013GB00025F00130011 | 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五里汉城13栋1单元11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