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烈燊因保管不善,将江岸区黑泥湖路(航务二院)第13号楼2单元1层3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岸国用(2012)第001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烈燊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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