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777号
根据(2025)鄂0106执恢383号之三,张龙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岸国用(商2015)第7653号 | 王海涛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007003GB00009F00010079 | 江岸区永清路21号枫丹白鹭B单元9层D室 | |
| 2 | 市2015031733 | 王海涛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007003GB00009F00010079 | 江岸区永清路21号枫丹白鹭B单元9层D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