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709号
根据(2025)浙0302执1046号之六,彭维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武房初证湖字第2015014219号 | 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 |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 420111018001GB00002F00010119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889附1号融众国际写字楼栋23层2307室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