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621号
根据(2025)鄂0114执29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25)鄂0114执296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313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11012GB00025F00010170 | 武昌区同成富苑A栋15层1、2室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鄂0114执29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25)鄂0114执296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解除抵押。送达人员:张晶(WHG11016)、李莎莎(WH11122)。 |
| 2 | 鄂(2023)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313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11012GB00025F00010172 | 武昌区同成富苑A栋15层1、2室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鄂0114执29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25)鄂0114执296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解除抵押。送达人员:张晶(WHG11016)、李莎莎(WH11122)。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