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611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896号之二,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500086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22F00270267 | 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环湖中路东、柏环二路北怡清雅筑二期26-28号楼27栋1单元18层3号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2执恢896号之二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