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587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887号,朱玉莲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42107号 | 湖北怡清雅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06F00020006 | 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环湖路43号怡清雅筑二期31号楼2单元1层2号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