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523号
根据(2026)鄂0804执恢37号之一、(2026)鄂0804执恢37号,孙文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15387号 | 武汉市硚口区恒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205005GB00013F00160001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长山路5号居住、小学项目(联投光谷55号地块)一期B-1栋1单元1-2层(1)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