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476号
根据(2025)鄂0104执5044号之三,胡国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00937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5017GB10007F00010085 | 蔡甸区塔尔山村中恒·湖居天下(一期)2号楼一单元21层4号 | 根据法院文书号(2025)鄂0104执5044号之三对该房屋强制解除抵押,因未提供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