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450号
根据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5)鄂0105执恢300号之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武汉办事处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365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1011GB00343F00010043 | 汉阳区汉阳大道778号玫瑰馨苑1栋3层G1室 | 依据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5)鄂0105执恢300号之三内容,解除该不动产的抵押。送达人员:何正豪。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