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415号
根据(2025)鄂0106执恢1214号、(2025)鄂0106执恢1214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阳2012005496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10003GB00029F00030099 | 汉阳区百灵路1号金龙·百灵景都3栋1单元18层1室 | ||
| 2 | 阳国用(商2012)第5888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10003GB00029F00030099 | 汉阳区百灵路1号金龙·百灵景都3栋1单元18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