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新明因保管不善,将常青花园14区50栋4单元401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东国用(2004)字第J241404050-440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0315261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汪新明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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