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275号
根据(2026)鄂0105执3264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52616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5011006GB00394F00010005 | 汉阳区金龙路18号恒富苑小区2B栋2C四单元5层1室、5层2室 | ||
| 2 | 鄂(2023)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52809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5011006GB00394F00010006 | 汉阳区金龙路18号恒富苑小区2B栋2C四单元5层1室、5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