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174号
根据(2026)鄂0191执恢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10204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4006GB00315F00020010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10C2地块江城大道418号蓝空南太子湖一期项目(一标段)K1-2栋/单元12层3号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何海伦(公民身份号码:420113199209170016)名下。作废抵押。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