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157号
根据(2025)鄂0103执恢425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江2013002808 | 章幼友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1001GB00117F00010038 | 江汉区杨汊湖浩海小区特1号1单元402号 | 解押、解封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刘玉华(身份证号码:420105195909132020)名下。 |
| 2 | 江国用(交2013)第04152号 | 章幼友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1001GB00117F00010038 | 江汉区杨汊湖浩海小区特1号1单元402号 | 解押、解封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刘玉华(身份证号码:420105195909132020)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