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147号
根据(2026)鄂0191执恢232号,钟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7947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2001GB10018F00020077 | 蔡甸区奓山街大东村、康湾村居住项目(常福昕苑(东区))2栋1单元13层(3)号 | 根据法院文书号(2026)鄂0191执恢232号对陈黎明名下位于:蔡甸区奓山街大东村、康湾村居住项目(常福昕苑(东区))2栋1单元13层(3)号强制解压抵押,因未提供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