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105号
根据(2025)鄂1083执恢205号之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7607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9GB00037F00020174 | 东西湖区金银湖金桥三路南、五景药业东金盛·国际(金银湖广场二期)/栋4单元16层3号 | 依据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1083执恢205号之一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