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086号
根据(2026)鄂0103执2413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市2011022313 | 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5004GB00004F00030005 | 江汉区青年路59号华玻商住楼6号楼2单元1层3室 | 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宋志丹(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7908233758)名下。 |
| 2 | 江国用(商2015)第14717号 | 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5004GB00004F00030005 | 江汉区青年路59号华玻商住楼6号楼2单元1层3室 | 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宋志丹(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7908233758)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