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011号
根据(2026)鄂0102执恢27号,方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岸2010007101 | 冯让魁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001007GB00007F00010082 | 江岸区三眼桥四村117号1栋3单元9层4室 | |
| 2 | 岸国用(交2010)第5159号 | 冯让魁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001007GB00007F00010082 | 江岸区三眼桥四村117号1栋3单元9层4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