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926号
根据(2025)鄂0103执5559号、(2025)鄂0103执5559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27518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101062GB00021F00200001 | 新洲区阳逻街施岗路18号武汉绿城桃李春风二期17栋1单元2层1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