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783号
根据(2025)鄂0103执5667号之二,代小聪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77656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205003GB00003F01370002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花城大道2号碧桂园生态城二期叠翠台90栋1-3层02室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