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750号
根据(2025)鄂0103执5770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5771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盛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12GB00006F00030003 | 东西湖区东西湖区环湖路73号银湖水榭3栋-1-3层3室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3执5770号解除抵押 |
| 2 | 鄂(2024)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9364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盛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12GB00006F00030003 | 东西湖区东西湖区环湖路73号银湖水榭3栋-1-3层3室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3执5770号解除抵押 |
| 3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7105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盛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12GB00006F00030003 | 东西湖区东西湖区环湖路73号银湖水榭3栋-1-3层3室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3执5770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