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721号
根据(2025)鄂0103执5431号之三,陈庆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45019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2003GB00011F00010159 | 洪山区和平村东湖城K3地块1栋2单元20层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