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714号
根据(2025)鄂0103执4689号之二,祝英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12511号 | 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11004GB00017F00010048 | 江岸区芦沟桥路特1号怡景花园1栋A单元23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