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690号
根据(2026)鄂0191执恢199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3784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9GB00012F00130305 | 东西湖区金银湖街办事处金银湖南一街2号“金湖听语建设项目”三期及四期地下室项目T-10栋/单元14层14号 | 依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鄂0191执恢199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