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知识问答(一)


2016-01-19  来源:本站
       1.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答: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有以下三方面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避免产权的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最为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第二,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根据准确有效的信息来进行不动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第三,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减少办证环节,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2.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一是统一登记机构后,不动产权利人只需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不用再为了登记而跑多个部门,减少了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明确了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让不动产权利人明确知道有哪些权利是需要进行登记的;三是明确了登记程序,规定了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让不动产权利人知道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四是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查询制度,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五是不动产公权、私权平等确认,提高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保护不动产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3.问:原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原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但以后办理买卖、变更、转移等过户手续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4.问: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5.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类型有哪些?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6.问: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问: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8.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问: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10.我市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受理?
       答:我市不动产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管理范围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省直机关房改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在市民之家办理。目前,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已开展不动产登记,其他区条件成熟后将陆续启动,10月底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在此期间,未启动的区仍按原规定办理。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7-82862106
鄂ICP备1702777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