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613号
根据(2025)鄂0102执3921号之二,刘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21895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0005GB00015F00050110 | 江岸区三金潭路8号三金潭村K2地块建设项目3号楼1单元29层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