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609号
根据(2023)鄂0703执恢23号之一、(2023)鄂0703执恢23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阳2015008729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12007GB00004F00010079 | 汉阳区龙阳大道76号九州通大厦7层办公12 | ||
| 2 | 阳国用(商2015)第8858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12007GB00004F00010079 | 汉阳区龙阳大道76号九州通大厦7层办公12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