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577号
根据(2025)鄂0115执3749号,胡象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江夏不动产证明第0014713号 | 祝胜明,李华玲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5002001GB00010F00080062 | 江夏区庙山办事处阳光大道8号怡景江南一期G-1栋1单元14层2号 | 依据(2025)鄂0115执37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抵押,并过户至胡象炎名下。 |
| 2 | 鄂(2017)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12448号 | 祝胜明,李华玲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5002001GB00010F00080062 | 江夏区庙山办事处阳光大道8号怡景江南一期G-1栋1单元14层2号 | 依据(2025)鄂0115执37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抵押,并过户至胡象炎名下。 |
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