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统一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和图件编绘等事项的通知


2016-01-14
武不动产发【2015】3号
各区(分)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不动产测绘机构:
       为统一我市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和不动产单元图编绘,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的规定(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不动产单元图编绘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
       不动产单元代码由宗地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按《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市不动产单元代码由所在登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编制。
      (二)宗地代码
       1.宗地代码按照《通知》和《关于启用地籍分区成果的通知》要求统一编制,已按原编号规则编制地籍号的宗地,应重新编制宗地代码,并做好新、旧代码的对照和有效衔接。
       2.同一行政区工作界线内,宗地跨2个及以上地籍子区界线的,原则上按宗地图面面积最大的地籍子区为基准区,编制宗地代码。
       3.宗地跨行政区工作界线的,原则上由宗地所在行政区不动产登记局(科)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不动产登记局确定登记区。
     (三)定着物代码
       定着物为房屋的代码由幢号和户号构成,按以下要求编制:
       1.权属界线明确的宗地,其范围内经审批的建(构)筑物均设幢,原则上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编幢号,分期建设的房屋在已编最大幢号后续编;以单幢房屋作为独立的不动产单元,幢号均编为“0001”。
       2.权属界线未明确的宗地,应按《通知》要求,完成权籍调查工作,确定宗地的权属范围,再按上述规定编号。
       3.户号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编户号。
       二、不动产单元图编绘要求
       不动产单元图包括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图件,按照《通知》的规定编绘,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宗地图
       1.共用宗权利人为“XXX等全体业主”的,“XXX”填写申请登记权利人名称。
       2.外图廓注记中加注不动产测绘机构名称。
     (二)房产分户图
       1.外图廓注记中加注不动产测绘机构名称、测绘者,“绘制日期”改为“测绘日期”。
       2.房产分户图以图面清晰为宜,幅面规格原则上采用A4或A3两种尺寸。
       3.电梯、楼梯等共有部分可暂不标注“共有”字样。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已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区域,应启用新标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没有新标准权籍调查成果的,相关机构应充分利用原有成果,完善相关信息,及时汇总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二)为推进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原不动产登记、调查、测绘、信息等机构应按照“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标准统一”的要求,对已有成果进行清理,分区分批汇交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三)各不动产调查、测绘机构要在各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置服务点,分别提供权属调查成果资料和加盖测绘机构出图专用章的图件,交登记窗口办理登记业务。同时受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测绘等事务。
     (四)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不动产登记局研究确定,重大问题上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决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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