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511号
根据(2025)鄂1083号执恢278号之一、2025)鄂1083号执恢278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31377号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05008011GB00301F00120783 | 汉阳区四新北路111号绿地·国博广场13号楼(办公)1单元32层办公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