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509号
根据(2025)鄂0111执3957号,(2025)鄂0111执3957号之一,李浩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05128号 | 汤恬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9013GB00003F00280160 | 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东澜岸三期三区34-36,59号楼栋59-1单元30层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