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齐明、张琴因保管不善,将新洲区仓埠街开源街9号明峰·嘉苑1栋/单元1-2层19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骆齐明、张琴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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