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367号
根据(2025)鄂0103执5774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56237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5011005GB00307F00060157 | 汉阳区朱家亭路5号保利庭瑞阅江台K13地块13-6栋41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