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278号
根据(2024)粤01执1887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795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11013GB00003F00020001 | 武昌区水果湖街东湖路105号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2地块5栋/单元1-21层商1号 | 依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粤01执18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24)粤01执1887号之三十《执行裁定书》、(2024)粤01执1887号《委托执行函》解除抵押。送达人员:刘霄哲(WHP02035).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