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6第1213号


2026-03-26  来源:本站

编号:2026第1213号

  根据(2025)鄂0923执恢273号之二,程爱连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青2009002511 刘景 房屋所有权证 420107008009GB00017F00170039  青山区工业四路37门15号   
2 青国用(交2009)第1629号 刘景 国有土地使用证 420107008009GB00017F00170039  青山区工业四路37门15号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6日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7-82862106
鄂ICP备1702777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