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172号
根据(2025)鄂0103执4552号之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5173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12GB00014F00010035 | 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马池中路9号家美天晟阳光城(汉口印象)1栋1单元5层1号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3执4552号之三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