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169号
根据(2025)鄂0102执5178号之二,徐辉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1638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5014GB10001F00130062 | 蔡甸区大集街小集田家堡村南湖半岛一期71栋1单元8层2室 | 根据法院文书号(2025)鄂0102执5178号之二对蔡甸区大集街小集田家堡村南湖半岛一期71栋1单元8层2室强制解除抵押,因未提供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