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147号
根据(2025)鲁1722执恢139号,谭桂林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87970号 | 魏敬香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5001002GB00001F00090043 | 洪山区白沙洲大道2号武汉华中江南木材综合大市场3号楼栋1层9-1室 | |
| 2 | 鄂(2021)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89347号 | 魏敬香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5001002GB00001F00090022 | 洪山区白沙洲大道2号武汉华中江南木材综合大市场3号楼栋1层9-1室 | |
| 3 | 鄂(2021)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87965号 | 魏敬香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5001002GB00001F00090021 | 洪山区白沙洲大道2号武汉华中江南木材综合大市场3号楼栋1层9-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