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123号
根据(2025)鄂0105执恢919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江201500234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03001002GB00023F00010081 | 江汉区姑嫂树路与后湖路交叉路口(原江汉区汉兴街姑嫂树路10号)京华国际B座栋/单元12层(6)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