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122号
根据(2025)鄂0103执5238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8126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16F00140117 | 东西湖区高尔夫城市花园三期一区金湖居7402栋1单元4层C号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3执5238号解除抵押 |
| 2 | 鄂(2024)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3594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16F00140117 | 东西湖区高尔夫城市花园三期一区金湖居7402栋1单元4层C号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3执5238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