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098号
根据(2025)鄂0120执恢1289号,武汉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3310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1GB00002F00040055 | 东西湖区张柏公路以东、泾河以南、环湖路以西祥生柏景湾A4栋1单元5层2号 | 依据武汉江岸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20执恢1289号解除抵押 |
| 2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4113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1GB00002F00040055 | 东西湖区张柏公路以东、泾河以南、环湖路以西祥生柏景湾A4栋1单元5层2号 | 依据武汉江岸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20执恢1289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