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096号
根据(2025)鄂0103执5377号之二,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7606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1GB00001F00030058 | 东西湖区三店西路29号九坤·新城1号二期10栋2单元25层5号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3执5377号之二解除抵押 |
| 2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0916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1GB00001F00030058 | 东西湖区三店西路29号九坤·新城1号二期10栋2单元25层5号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3执5377号之二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