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078号
根据(2025)鄂0102执3782号之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4992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郑丹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33F01730004 | 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金银湖东岸黄金海岸月亮湾E3栋1-3层E3-1室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2执3782号之三解除抵押 |
| 2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2116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郑丹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33F01730004 | 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金银湖东岸黄金海岸月亮湾E3栋1-3层E3-1室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2执3782号之三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