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042号
根据(2025)鄂0102执4111号之三,贺致用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697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2002GB00035F00040253 | 洪山区大洲村K1地块大洲村城中村改造K1地块16栋/单元40层6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