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000号
根据(2025)鄂0102执4393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20422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0016GB00008F00010038 | 汉阳区隆祥东街8号水墨甲秀·雅园3栋1单元12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