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991号
根据(2025)鄂0112执恢300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3157号 |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4001GB00285F00010020 | 东西湖区养殖农场机场路东,马池路南常青花园5号小区3组团33栋1单元3层4室 | 依据(2025)鄂0112执恢3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12执恢300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