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973号
根据(2025)鄂0103执4956号之二,向欢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2480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1036GB10004F00070007 | 蔡甸区蔡甸街黄陵村、宋湾村天元四季花城住宅小区9栋1单元3层(1)号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