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859号
根据(2025)鄂0105执恢840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34521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0001GB00005F00050002 | 汉阳区赫山新村46号(碧水晴天一期105栋)4-70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