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856号
根据(2018)军07执14号之五、(2018)军07执14号之七,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阳2014011763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420105004007GB00091F00020012 | 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人信·汉商银座E、D栋D栋1层01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6日
